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现状,结合当前国内发展大环境,为鼓励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区级贡献较大的文化企业、新兴旅游业态,适度扶植湘绣等非遗文化企业,着力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政策实现优势互补,打造文化旅游强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及税务登记在开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重点扶持文化装备、新闻出版、视频服务、创意设计、数字内容、新型媒体、文博会展、动漫游戏、非遗工艺品生产、旅游演艺、露营房车、科技旅游、旅游节会赛事、旅游消费新场景打造及其他“文化+”“旅游+”新型业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高管人才奖。年度区级贡献为正增长且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按3人、5人、8人给予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才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五条 企业贡献奖。年度区级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民营文化企业,按照其当年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六条 品牌创建奖
(一)对首次入选、提名中央宣传部“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商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共同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经国家部委、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湘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区内文化企业设立传习所或工作室运行一年以上(以在区委宣传部备案时间为准),年度内代表开福区参加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展会、宣传推介活动2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对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中国版权金奖”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湖南省、长沙市版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四)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第七条 电影制作奖。民营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色、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或开福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电影,且前期未享受区政府资金扶持,首播后当年国内票房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国内票房总收入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区级贡献。(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八条 动漫游戏制作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画或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且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单个作品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作品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动漫游戏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区级贡献。(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九条 新兴文旅业态奖。在开福区内由社会投资新扩建投资的休闲露营地、特色民宿、科技展演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年度固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者200万元以上的(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4%、6%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8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第十条 节会赛事奖。鼓励企业积极在开福区内引进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体育节会赛事,单个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自主举办文旅节会活动,对规模达到10000人以上,向外投放宣传开福旅游广告(宣传需要注明开福旅游口号)且无需区政府承担主体活动经费的文旅节会活动进行评选奖励,设置优秀节会奖3个,每个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第十一条 文旅融合扶持奖
(一)支持文化剧目演艺进开福,对在等级景区、商超、会展场馆内新引进的反映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创意文化等内容,主题鲜明、唱响主旋律,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驻场演职人员达15人以上,全年演出场次达到30场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给予新引进剧目的等级景区、商超、会展场馆单个剧目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二)对在开福区新注册且以旅游为主营业务(不含工程类企业),三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旅体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专项政策重复、同类型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各类新获荣誉奖励的时间界定以获奖证书或通知公告的落款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同一国家、省级湘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所或工作室仅可备案在一家企业(法人)主体,一个企业(法人)主体仅兑现一个传习所或工作室奖励。
第十五条金霞经济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辖区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兑现程序、其他约束条件、效力与解释,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