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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集团化办学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开福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球盟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集团化办学改革,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升长沙教育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美好愿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集团化办学发展机制

1.明确办学模式。长沙市优质中小学校主要通过委托管理、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一般是指主办者将新建学校或薄弱学校委托给优质学校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优质学校收取一定的合作办学经费。对口帮扶,也称结对帮扶等,是指优质学校受上级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派与安排,与薄弱学校进行帮扶和共建等,除上级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帮扶工作经费外,一般不向薄弱学校收取费用。发展联盟,也称合作联盟、捆绑发展、教学共同体等,是指学校之间组建发展合作联盟,以品牌集团或优质中小学为龙头,签订共建协议或合作协议,共享优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2.扩大办学覆盖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新建学校等纳入集团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积极探索组建“1+N”城乡学校教学共同体;高中教育阶段推动城区优质普通高中与县域公办普通高中结对共建全覆盖,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3.合理调控托管规模。优质学校应综合考虑师资条件、承载能力、片区规划等因素,合理调控托管学校的数量。原则上,集团化办学在同一学段开展合作,公办优质高中学校的新校区或新建的公办优质高中学校可视情况托管一所初中学校(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省市直属优质学校(含子弟学校,下同)与各区县(市)开展集团化办学,一个开发片区(规划单元)内的新建学校原则上不由同一所优质学校重复托管;由省市直属学校托管的区县(市)属学校,或者合作期满后仍沿用省市直属学校文化元素的区县(市)属学校,未经省市直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开办分校、一校两址或者举办附属小学。

二、规范集团化办学管理

4.规范协议签订。优质学校开展集团化办学应按程序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签约前优质学校应将拟签署合同或协议文本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同时提交申请批准、情况说明等材料,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签署合同或协议。各优质学校要结合品牌影响力确定委托管理同类同规模学校的合作办学经费的基本标准,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降低或减免合作办学经费。

5.规范合作周期。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6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需要继续合作的,报受托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续签合同或协议,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在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前已签署合同或协议且正在执行,单个合作周期时长超过6年的按原合同执行,直到本轮合作结束。如再续签则按本实施意见执行。若合作超过2个周期,但目前仍存在实际合作办学情况,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确定过渡期及后续执行办法。采用对口帮扶、发展联盟等模式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第一轮合作周期为3年,原则上合作总时长不超过2个周期;第二轮合作周期一般为3年。

6.完善退出机制。除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外,原则上长沙市内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再托管市外中小学校(幼儿园)。经过两轮合作办学周期后,被托管学校应独立办学、自主发展,受托学校不再派出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不再收取合作办学相关费用。被托管学校应按时缴纳合作办学经费,若未按时缴纳合作办学经费,受托学校依协议解除合作办学协议,撤回管理人员,依法追缴合作办学经费。市内公办学校合作终止后可保留集团化管理存续期间校名及文化标识。民办学校及长沙市外学校与长沙市优质学校合作办学终止后,被托管学校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集团化管理存续期间的品牌冠名、图案、校服及文化标识等,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使用其品牌组织教师招聘及相关活动。合作协议解除后,学校间可组织教育教学交流研讨活动,做到“退出不退感情,退出不退交流”。

7.规范招生入学。积极探索指标生跨集团分配模式。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必须遵从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入学政策,依法依规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名义排斥其他学校、设置招生壁垒;不得在集团化学校内部设定范围进行生源封锁;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跨区域招生;不得以集团化办学名义变相争抢生源。

三、优化集团化办学治理

8.健全管理制度。优质学校要制定集团化办学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理顺决策、执行、监督、保障等机制和环节,提高教育治理水平。

9.推动教师交流。积极推动集团学校开展集团内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集团本部每年向集团内各分校(分址)安排的交流教师数量不低于集团本部符合教师交流轮岗条件的10%。支持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定期双向交流常态化,优质学校派出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合作学校参与管理或任教,合作学校组织管理人员或骨干教师到优质学校进行跟班学习,促进教师资源配置优质均衡发展。

10.加强监督管理。委派干部选任实施预审备案制度,单位党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委派干部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选任前必须征求单位纪检部门意见,加强选任过程管理。派出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集团校党组织管理,同时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集团校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应切实履责,建立廉政档案,密切掌握委派干部工作情况,明确考核办法,完善奖惩机制。纪检监察部门提级监督,建立廉政档案、提级廉政谈话,加强监督检查。

11.完善激励机制。对集团化办学有贡献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岗位晋升、内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外派校长参与本市中小学中、高级等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校长身份参评。

四、提升集团化办学水平

12.统筹教育教学。按照“相对独立、资源共享”的统筹机制,坚持学校现行体制不变、法人代表不变、拨款机制不变的原则,统筹教育教学管理,共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统筹集团化办学资源,探索共建共享机制,实现集团内课程教学、场地场馆、设施设备等资源多元供给,充分共享,不断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13.探索一体化培养。探索建立集团内学校拔尖创新人才一体化培养机制,探索组建初中、高中贯通的创新人才培养专家团队,探索创新课程和培养路径;探索集团联合培养机制,通过集团内部游学、参加跨学科实践活动等形式,拓展学生学习空间,共享优质课程;探索集团成员校贯通培养机制,支持集团学校构建初中、高中学段衔接教育体系,在课程设置、教学实施、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衔接性方面进行研究,打通各学段学生出口,构建贯通培养体系。

14.探索研训一体。支持集团统筹实施一体化研训管理,围绕干部成长、教师发展、学科建设、学生发展等主题科学规划、有机整合、系统设计研训安排,各成员校广泛、深度参与。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研共同体,支持集团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搭建灵活高效的研训交流平台,拓展教师培训空间,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化发展,全面提升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15.推进特色发展。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品牌影响力,加强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课后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和探究,着力培育合作学校办学特色,实现传承与创新,构建同步发展、各具特色的良好发展格局。

五、强化集团化办学保障

16.加强党的领导。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被委托管理学校校长原则上由承担委托管理的优质学校选派。全面加强党对集团化办学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学方向,充分发挥集团内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教育集团党建、思政、意识形态工作,推动集团化办学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提高育人质量上取得良好成效。

17.理顺管理体制。合作期间,合作学校应保留独立办学主体,承担办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统筹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组织教研互动和师资交流等活动,促进合作学校快速成长。合作期满,优质学校应提前半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合作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各区县(市)教育局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中小学校集团化办学管理实施细则。

18.完善督导评价。以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和《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为指导,从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学生发展、社会认可及发展潜能等方面制定集团化办学评估体系,每年对教育集团化办学进行专项评估,推动教育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

19.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报道、推广集团化办学成功经验,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集团化办学,关心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集团化办学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合作协议期满后,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注重舆情防控,确保平稳过渡。

本文件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长教通〔2020〕97号)及其他文件中关于集团化办学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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